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重组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目标要求,面向我国化工、能源、冶金等战略领域布局,推进介科学基础理论与工程技术研发进程,介科学与工程全国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英文名称State Key Laboratory of Mesoscience and Engineering)由科学技术部、中国科学院发文(科发函字〔2022〕301号)批准启动建设,为更好推进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国科学院《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实验室的使命定位是聚焦国家“双碳”目标,发展介科学理论与方法,突破能源、资源等领域低碳与智能重大变革性技术,支撑过程工业低碳再造,引领过程工程学科创新发展。依托单位为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实验室是在研究所领导下,面向国内外的、在学术上相对独立的研究实体,主要从事介科学与工程的基础理论和前沿技术研究。
第三条 实验室的发展目标是建成国际一流的跨学科介科学研究高地,突破过程低碳再造的共性技术,推动颠覆性和变革性的示范应用建设,建成国际领先、聚集国际一流科学家的低碳与智能过程研发平台。
第四条 实验室的主要研究方向包括介科学理论与方法、低碳过程关键技术、过程耦合与流程再造等,以贯通式研发新模式打造过程工业低碳的智能内核。
第二章 组织架构与决策机制
第五条 实验室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将党的领导贯穿到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全过程。实验室设立党总支,把党支部建立在研究单元上,推进党建与科研工作的深度融合互促,把党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转化为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优势。
第六条 实行研究所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和学术委员会咨询制。主任负责制下的室务委员会是实验室的重大决策和执行机构,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咨询机构。实验室为每个研究方向设立学术带头人,带领团队开展科研工作。实验室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均为室务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 实验室主任作为本专业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初次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由研究所根据院精准定人的原则遴选,依次经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党委会、所务会审议通过并报送院主管业务局审核,由院主管业务局发文聘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各项工作,组织实验室对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审议并形成决议。实验室副主任作为本领域具有卓越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拔尖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由研究所根据院精准定人的原则遴选,依次经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党委会、所务会审议通过并报送院主管业务局审核后,由研究所发文聘任,在实验室主任的安排下协作分工,负责协助主任的工作。主任助理作为本领域具有创新和发展潜力的青年骨干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38周岁,由实验室主任、副主任遴选,经实验室室务会、总支委员会审议后,由实验室发文聘任。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根据实验室的科研布局和研究方向,聘请国内相关领域科研机构、高校和科技领军企业的知名专家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聘期五年,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经所务会审议后生效。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 指导实验室确立学科布局和研究方向;
(二) 评审和咨询实验室拟资助的课题基金;
(三) 评议实验室的研究成果;
(四) 评估实验室固定人员的科研进展及研究成果;
(五) 听取和审议实验室主任的工作报告;
(六) 审查和建议实验室有关的主要学术活动;
(七) 通过讲学、短期工作等形式支持实验室研究工作;
(八) 指导实验室各种形式的学风和学术道德规范教育,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与学术失范行为;
(九) 对实验室主任认为应予评议、咨询的科研业务问题提出评议咨询意见。
第九条 实验室一贯坚持室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公开透明,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定期召开主任办公会,主任办公会由全体室务会成员组成,必要时邀请相关管理人员列席,集体讨论和审议实验室全面事务和审核报送院、所或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相关事务,主任办公室形成的集体决议经主任审批后生效并形成室务会纪要,并在涉及重大事项时召开全室大会,全室大会面向全体实验室成员,主要包括政策与重大事项宣讲、实验室事务公开、学术委员会年会简况、实验室成员意见征集等。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实验室大会,参加人数不少于实验室人数的三分之二。议事范围包括实验室主攻方向、自主部署课题的选题、遴选和考核机制等重大事项。
第三章 岗位与人员
第十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不超过五名,主任助理不超过五名。
第十一条 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财务开支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室务工作。主任助理负责协助落实实验室的规章制度、维护实验室的基本运行。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人数一般不超过20人,其中建设单位人员一般不超过1/3。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2/3。每次换届应更换1/3以上成员。
第十三条 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客座研究人员等。
第十四条 坚持“以事定岗”,按照实验室的主要研究方向设立相应的学术骨干工作岗位,并通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实验室在研究所人事管理制度框架下享有自主权,按照实验室标准形成建议人员名单,由依托单位履行选聘程序,并与上岗人员签订工作协议。建设期内实验室固定人员一般不超过120人,固定人员中45岁以下占比一般不低于75%,根据需要可聘用科研助理,协助日常事务管理。实验室实行流动机制,固定人员两年流动率不低于15%。通过科研成果、成果转化等情况动态管理,对于连续两年岗位考核排名后15%的人员给予解聘建议,对引进人才、承担重大项目和获得高水平成果的,经学术委员会批准,实行限期免考核机制,提供相对宽松的研究环境,提升建制化队伍质量。
第十五条 实验室流动人员由室务会根据学科发展需要提出名单,由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设定流动研究人员岗位,吸引和邀请国内外相关研究领域有特长、高水平的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研究。上述研究人员工作均需签订协议,履行岗位职责。流动和固定人员比例不低于1:1。
第十六条 所有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聘任制,实验室人员、资产、经费管理、考核评价与激励、薪酬与晋升参照研究所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章 科研活动
第十七条 实验室始终围绕介科学与工程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开展科研活动,形成规模与结构合理、“分可独立作战、聚可合力攻关”的建制化科研组织模式,产生重大国际和产业影响,成为全球能源、过程工程和介科学研发高地。每五年由室务会牵头进行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修订或制定,并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介科学基础理论、低碳关键技术、流程耦合与再造等研究单元,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同时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研究队伍,加强研究生培养。
第十九条 加强实验室对科研经费与资源的调控能力,加强对外申报项目的统筹规范管理,建立室内公开和审查机制,减少非主责主业和“小而散”的科研项目。实验室设立自主部署任务,分梯次设置前瞻、重大需求、青年人才项目,组织人员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其中,前瞻自主部署项目的经费体量不低于300万/年。个人或团队通过实验室选题机制提出申请、实验室咨询论证后择优开展探索性研究。注重支持青年科技人员和新引进固定人员的科研启动,鼓励理论基础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实验室对课题的实行跟踪考核制,定期检查,准时验收。
第二十条 实验室对知识产权实行全过程管理,强化知识产权布局的前瞻性和系统性。在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与研究所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作为国家公共研究平台,积极组织研究人员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积极推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科学数据等的开放共享,积极开展科学传播,加强科研活动的安全保密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建立访问学者制度,以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并设立介科学与工程学术论坛与青年论坛,不定期邀请国内外专家来实验室交流指导,拓展青年研究人员和研究生的国际视野,选派优秀青年研究人员和研究生出国访问,被选派的研究生需直接参与或独立承担一定的科研项目。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开放,每年至少一次。
第五章 资源与条件
第二十四条 研究所对实验室岗位设置、研究生指标、科研条件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加大对引进人才、科研骨干人员等的薪酬、住房、子女教育等的支持保障力度。
第二十五条 对于院财政给予重点实验室的经费支持,研究所原则上按照不低于1:1的标准给予配套支持经费。研究所配套的经费主要用于人才引进等,经费与财务管理相关制度按研究所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加强各类经费的统筹管理与使用,大额经费使用应提请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并按照研究所相关规定规范使用,自觉接受财务和审计监督。实验室按年度开展经费预决算,积极推动综合预算管理,加强实验室财务报销的统一管理与服务。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 研究所对实验室进行日常监督和年度定期考核评估工作,监督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及学术委员会履职情况,指导、审核年度考核评估材料,保障实验室的良好运行。实验室按相关规定参加国家和院组织的考核评估。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定期召开全室大会,推进室务公开,包括项目申报、人才引进、经费预决算等;注重科研诚信,建立完善的仪器设备登记管理制度,规范实验记录和档案资料整理,杜绝弄虚作假;加强作风学风建设,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营造良好创新生态;强化实验室安全意识,建立日常检查与月度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生效,结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和实施情况,适时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