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实验室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发布时间:2023-12-04

(2023年12月修订)

为做好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研、开发及其它工作的发展,充分调动全体科技工作者的发明创造、创新的积极性,根据国家和中国科学院以及本所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1条 本规定所称知识产权系指本实验室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在进行本职工作科研任务、应用开发或应用本实验室的物质技术条件、名义或经费所取得的一切科研成果。成果的所有权一律归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以下简称过程所)所有。本职工作包括在执行科研计划或合同课题时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在工作时间内完成的自选及自筹资金课题所取得的科技成果。
第2条 过程所知识产权的法定处置权人为过程所法人代表,未经法人代表委托,任何人无权处置过程所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
第3条 对下列取得职务科技成果的应给予奖励:
(1) 取得科研成果并获国家、省部级奖励的;
(2) 获得专利授权的;
(3) 职工通过职务智力劳动为学科发展作出贡献或取得有影响的社会效益,并为实验室及所争得荣誉的;
(4) 专利权转让、实施后取得实际效益的;
(5) 在国际有影响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文章(如SCI等影响因子较大的刊物)
第4条 研究人员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应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的知识产权。对未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造成的损失,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5条 在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中,包括讲学、访问、参加会议、参观、咨询、通讯等,对本单位应保密的信息和技术资料等要按照规定严格保密。
第6条 对来室参观人员要有专人接待,并按实验室及过程所主管部门指定的路线参观。
第7条 在国内外科技展览会参展的项目,应该是在国内外已申请专利的项目。未申请专利的项目,在国内参展须经本所主管部门审批,在国外参展须经科学院保密委员会审批。
第8条 专利实施、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须经实验室及所主管部门审查后,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及主管部门签署,其他部门或个人无权签署。
第9条 与国内外进行合作研究的项目,除合同另有规定外,由本实验室接受委托的研究、设计、开发任务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归过程所所有;由本实验室与其他单位共同取得的知识产权归过程所与合作单位共同享有;在合作前本实验室已取得的知识产权归过程所所有。
第10条 科研工作完成或取得阶段性成果后,研究人员应将全部实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好交过程所档案室归档。
第11条 出国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等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除与接收单位有协议外,专利权或其它成果权应归派出单位持有或双方共有。
第12条 来室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研究生、博士后或临时聘用人员,在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科研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实验室所有,上述人员离开实验室前,须将从事科研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等交回实验室或课题组。有责任共同保护知识产权,并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或转让相关科研成果。
第13条 非本室资助的客座研究人员和带课题委托培养的研究生的研究工作所取得成果的产权归属,应在进室之前与本室签署书面协议。
第14条 离退休、辞职或调离的人员在离开单位前,必须将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等交回实验室。在离所一年内做出与原单位所从事相关工作的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应属过程所所有。
第15条 实验室研究人员(含客座研究人员)、研究生及博士后发表科技论文,必须署实验室名称,中文: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介科学与工程全国重点实验室,英文:State Key Laboratory of Mesoscience and Engineering, Institute of Process Engineering,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资助项目发表研究论文时,必须在所发表刊物规定的位置注明:本项目受到"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介科学与工程全国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资助(基金编号)。
第16条 研究生发表论文必须经过导师同意,工作人员发表论文必须经过课题组长同意。
第17条 本实验室各课题组和个人有义务保护实验室的知识产权,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和行为有责任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18条 本所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本所各单位之间、职工与实验室、课题组之间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涉及与院属其他单位、职工与本所之间发生的知识产权的纠纷,由院主管专利、成果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必要时应请本所法律顾问进行咨询、协调和指导。
第19条 对违反本条例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0条 本条例如与国家、中国科学院以及本所的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出入时,以国家、中国科学院以及本所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21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知识产权纠纷由实验室和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22条 本规定由实验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