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实验室客座研究人员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3-12-02

(2023年12月修订)

第1条 本实验室根据学科交叉的要求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原则,设立客座研究人员条例。
第2条 客座研究人员可以得到本室人力和物力等方面的支持和相应的津贴,在本实验室从事资助项目的合作研究。本实验室的技术人员和管理工作人员将热情为客座研究人员服务。客座研究人员可以按照计划在本实验室资助的课题研究中使用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
第3条 客座研究人员的编制仍属原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实行双向选择,并经双方领导批准,可到本实验室做客座研究人员。研究成果双方共享。客座研究人员入室时,应先到实验室办公室报到,办理有关手续。
第4条 客座研究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设备。
第5条 客座研究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不得擅自处理合作科研成果
第6条 客座研究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需要出差或临时离室,均应征得合作课题组的同意。
第7条 客座研究人员在本实验室工作期间,应积极参加实验室的学术活动,也可以召开专题学术讨论会,进行学术交流讨论。
第8条 客座研究人员在本实验室工作期间,凡涉及实验室工作期间的成果,在论文、专著等发表时,署名第一完成单位应为本实验室,即中文为"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介科学与工程全国重点实验室",英文为"State Key Laboratory of Mesoscience and Engineering, Institute of Process Engineering,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属于开放基金资助的客座研究人员,发表论文、专著时应注明本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资助。
第9条 客座研究人员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已发表论文电子版及单行本交到实验室秘书处存档,并编入实验室年报。
第10条 客座研究人员工作结束时(即课题结束或中止时),必须向实验室提交如下资料归档:
(1)研究工作总结或中止报告;
(2)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
(3)课题研究过程中的原始记录、技术档案、资料及其目录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