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工作章程

发布时间:2023-11-20

(2023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建设和管理,依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基字[2002]91号)成立"多相复杂系统国家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2023年实验室完成重组后更名为“介科学与工程全国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简称学术委员会)。
第2条 学术委员会受科技部、中国科学院和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的委托,为本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
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第3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学术委员年龄不超过七十岁,总人数不超过20人,其中在依托单位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任职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4条 学术委员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第5条 协助实验室主任的学术领导工作,审议实验室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
第6条 审定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指南,评审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确定资助项目。
第7条 监督检查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8条 听取和审议实验室主任的年度工作总结,定期对实验室工作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实验室工作的建议。
第9条 评估实验室的研究成果,组织学术交流,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成果和优秀研究人员。
第10条 审查和建议与实验室有关的主要学术活动和国际学术交流计划。
第11条 协调实验室的开放事宜。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12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召开网络会议。
第13条 采用会议或通讯评议方式进行开放基金项目评审。
第14条 学术委员会遇事需要形成决议时,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决议以达到或超过参加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为有效
第15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过讲学、短期工作、指导研究生、推荐和参加研究课题等多种形式积极参加和支持实验室的工作,实验室为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第五章 附则
第16条 本章程由实验室负责解释。